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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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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基本法》有关解散立法会的条文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条文中的“一任任期”是指《基本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政长官任期(即五年),还是指任何人每次当选为行政长官的任期,还是有其他解释;及

(二) 当行政长官职位在五年任期届满之前出缺,当选以填补该空缺的行政长官是否有权根据上述条文解散立法会一次;若然,这个权力会否受在他之前但在同一任内的行政长官曾否解散立法会所影响?

答覆:

主席女士:

  《基本法》第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在哪些情况下可解散立法会。条文进一步规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表明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原任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至于《基本法》内其他提到行政长官任期的条文当如何理解,须要进一步研究。所涉及的《基本法》条文除有关解散立法会的第五十条外,也包括第四十六条,当中提到行政长官的连任问题。

  我们会在处理有关二○○七年行政长官选举的覆检工作时,一并研究这些课题,并适时向立法会汇报特区政府的立场。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