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骝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复:
问题:
根据《基本法》附件二,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而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直选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基本法》对分别由政府及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法案订定不同的表决程序的理据;
(二)过去三个立法年度,每年的下列数据:
(i)就政府按先审议后订立程序提出的议案进行的表决当中,以记名和不记名方式进行的数目分别为何;以及有进行记名表决的议案当中,不获在席的直选议员过半数票赞成的数目为何;及
(ii)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在不同阶段(包括二读、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进行的表决当中,以记名和不记名方式进行的数字分别为何,以及在该等表决中不获在席的直选议员过半数票赞成的数字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建议修改《基本法》,划一由政府及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法案的表决程序,以期政府的施政更贴近民意?
答复:
主席:
(一)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向人大提交《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时作出说明。姬主任就《基本法》附件二有关立法会表决程序的规定,作出以下说明:
「附件二还规定,立法会对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议案采取不同的表决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获出席会议的议员过半数票即为通过;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议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须分别获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的议员的各过半数票,方为通过。这样规定,有利於兼顾各阶层的利益,同时又不至于使政府的法案陷入无休止的争论,有利於政府施政的高效率。」
(二)当局没有备存立法会议员就政府提出的议案及法案作出表决的数据。因应梁议员的提问,我们检视了二○○六/○七,二○○七/○八及二○○八/○九三个立法年度合共一百一十次立法会会议的会议纪要及投票结果,从中汇集了立法会於这三个立法年度就政府按先审议后订立程序提出的议案,以及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在二读及三读进行的表决数据。有关数据现分别载列於附表一及附表二供议员参考。该等议案及法案均获通过。
至于有关法案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表决的数据,每条法案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可涉及多次表决,个别法案更曾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进行了超过一百项的表决。要汇集相关的数据涉及非常广泛及大量的资料整理工作,因此我们未能提供相关的资料。我们相信附表二所载有关政府法案在二读及三读的表决数据,应已可让议员大致掌握立法会就政府提出的法案作出表决的情况。
(三)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八条,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规定。《基本法》附件二亦已订明有关规定。《基本法》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不能轻言修改。此外,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决定》亦已表明,二○一二年所产生的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特区政府不会考虑更改有关机制。
特区政府会继续透过各种沟通和谘询机制,细心聆听及考虑市民的意见,并且会就立法工作,细心考虑立法会议员的建议,让政府施政更能贴近民意。
完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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