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政制发展(附件) |
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四日发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並展开为期五个月的政制发展公眾諮询,至本年五月三日结束。为此,政改諮询专责小组成员较早前举办了四场晚宴与本会各党派的议员分批会面,以及举行了四场早餐会,让本会议员分批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別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官员就政制发展交流意见。此外,中央人民政府已安排本会议员於本月十二及十三日到上海访问,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等內地官员,將会在上海与本会议员会面及討论香港的政制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至今收到多少份意见书,以及当中由个人和团体提交的数目分別为何; (二)鑑於上述諮询文件的第1.14段指出,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產生办法是要走「五步曲」,该「五步曲」每一步的时间表为何;预计何时会启动第二轮公眾諮询,以及何时提出具体的政制发展建议; (三)上述每场晚宴和早餐会的出席名单(以表列出),以及有否评估该等活动对收窄本会议员在政制发展方面的分歧及凝聚共识有何效用;会否在諮询完结前再安排类似的交流活动; (四)是否知悉本会议员访问上海期间,分批与內地官员会面就政制发展交流意见的具体安排; (五)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府有否研究「协商產生」的定义、应由哪些人协商,以及在甚么情况下行政长官应通过协商產生; (六)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订明,「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產生的目標」,政府对下述用语所採用的定义为何:(i)「实际情况」、(ii)「循序渐进」、(iii)「广泛代表性」及(iv)「民主程序」; (七)会否就泛民主派人士提出的「公民提名」及「三轨提名」(即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资格可透过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或提名委员会提名三个途径取得)的合宪性寻求法律意见,並向公眾交代所取得的意见;若会,何时会作出交代;若否,原因为何; (八)有否就「佔领中环」运动是否违法一事寻求法律意见,以及会否向公眾作出交代;若会,何时会作出交代;若否,原因为何;及 (九)鑑於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据报较早前曾表示,普选產生的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政府有否研究如何界定「爱国爱港人士」;有否研究推动、参与或支持「佔领中环」运动的人士,以及不拥护《基本法》的人士应否被视为爱国爱港;若有研究,有关结论的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於二○○七年的决定,二○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產生的办法。严格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亦是本届特区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標。特区政府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就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的產生办法正式展开公眾諮询,为政制发展「五步曲」做准备。諮询为期五个月,至二○一四年五月三日止。我们期望社会各界能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和决定的法律基础上,就两个选举办法的相关议题作充分討论。就林议员的各项提问,现回覆如下。 截至二○一四年三月底,当局已收到超过二万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个人的书面意见。我们仍在整理相关的意见书;在已整理的意见书中,暂时以个人意见较多。 在諮询期完结后,当局会整理及归纳所收集到的意见。根据二○○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行政长官应就是否需要修改两个產生办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即「第一步曲」),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第二步曲」)。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决定后,我们预计可於二○一四年第四季左右展开第二轮公眾諮询,並在諮询完结后向立法会提交具体修改《基本法》附件的方案(「第三步曲」)。 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四年的解释,任何方案均须得到立法会全部议员三分之二大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或备案。为促进立法会不同党派及议员的沟通及討论,政务司司长分別於二○一四年一月及三月邀请所有立法会议员,分批在晚宴和早餐会上就两个產生办法的相关议题进行交流和討论。当局认为有关会面有助增进各方沟通,为凝聚共识创造良好氛围。特区政府日后会乐意安排任何有助各党派和特区政府以至中央政府的代表进行理性平和的沟通及凝聚共识的场合。上述的晚宴及早餐会出席名单载於附件。 立法会议员有意访问內地,行政长官对此十分支持,因此向中央领导提出建议,並获得中央同意安排全体立法会议员於二○一四年四月十二至十三日访问上海。在中央的支持及上海市政府的全力配合下,根据立法会主席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来函所述的议员建议及往返时间,以及上海方面的具体情况,行政长官已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致函立法会主席,提供访问的安排。建议的访问內容包括上海市领导会见及宴请立法会议员;参观考察虹桥商务区及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工程、中国商用飞机製造现场(正在製造中国第一架自製干线客机)及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专家主讲「国际形势与外交政策」及「国家全面深化改革」;上海市政府讲解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並与议员互动討论国家和上海的发展;预留半天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王光亚、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別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与议员座谈,就香港社会及经济发展、两地关係及政制发展等双方共同关心的议题,听取议员的意见和建议並进行互动;以及与在沪港人聚餐,了解居住当地港人港商的情况,交流分享对两地发展的意见。 特区政府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发表的《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已载列了特区政治体制的设计原则、相关《基本法》条文及行政长官產生办法可考虑的议题,供大眾参考。律政司司长已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撰文阐述《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一些法律观点,供各界在考虑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產生办法时参考。特区政府正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產生办法諮询公眾,现阶段不会评论个別团体和人士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特区政府十分尊重香港市民发表意见的自由和权利,但同时我们亦期望社会各界能抱着理性和务实的態度,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產生办法寻求共识,让香港政制得以向前发展。参与任何公眾活动的人士应在遵守法律和不影响社会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表达他们的意见和诉求。若有任何违法行为,当局会严正地依法处理。 根据《基本法》內有关行政长官职责的描述,例如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要依照《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第四十八条提到,行政长官要领导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要执行《基本法》、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等。此外,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香港法例第569章)第16(7)条,任何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均须附有一项声明,表明该候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亦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16A(1)条,获委任或当选为行政长官的人,须在履行其任何职责前,作出行政长官的誓言。有关誓言,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关於行政长官作出宣誓的规定,以及《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的要求,是一致的。从以上条文可见,行政长官作为特区和政府首长,地位重要且独特,行政长官由特区选举產生,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根据《基本法》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亦须拥护並执行《基本法》。《基本法》的要求和规定,足以说明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才可確保他可以忠实地履行这个重要职务所带来的宪制权责。 完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