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香港特別行政区自行处理其行政事务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根据《基本法》第十六和二十二条,香港特別行政区(特区)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区的行政事务,而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等亦不得干预特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然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別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官员据报曾於去年十一月,就审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事宜接触本会议员。此外,上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就行政长官在当天出席行政长官答问会期间,被本会议员「打断发言及掷物」发表声明,表示「……反对任何滥用《议事规则》,对特区政府依法施政进行干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任何特区政府的成员在上述答问会前,就任何与答问会有关的事宜,与中央官员商討並制订对策,例如预先准备相关声明或筹划官员集体离场的行动;港澳办是否应特区政府的请求发表上述声明; (二)有否研究《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载「自行管理的事务」的范围;现时有否机制防止行政长官和各决策局的官员基於某些原因(例如希望借助中央的权威或顺应其意愿),邀请中央干预属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及 (三)有否评估港澳办发表上述声明,有否违反《基本法》(包括「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以及香港实行「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则);若评估结果为有违反,会否向中央表达不满;有否评估港澳办此举有否令本港市民担忧中央违反上述方针?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諮询行政长官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后,特区政府的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基本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別行政区(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基本法》第十六条,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区的行政事务。 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规定,支持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会见赴北京述职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时,重申了上述中央政府的立场和对香港特区的支持。 同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例如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关係」所载的条文,中央对某些香港事务拥有权力,或负有责任。 中央政府设立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处理港澳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中央的有关指示,承担与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繫等职责。回归以来,无论是中央政府、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驻港机构或特区政府,一直以来须严格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务范围依法办事。 同样地,特区政府亦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及《基本法》处理香港特区的事务,包括问题提及的事项。 议员提及行政长官的立法会答问会。我希望藉这个机会重申特区政府的立场。特区政府尊重立法会,重视和立法会的工作关係。然而,立法会有几位议员多年来在立法会会议上向出席的官员高喊粗鄙和侮辱性的言词,甚至向官员近距离拋掷物件,完全无视议会和官员的尊严,窒碍议会的运作。这些议员的行径,特区政府必须严正对待。任之由之,不单破坏纲纪,破坏立法会的庄严地位,损毁香港的国际形象,严重妨碍立法会的运作,更加破坏行政立法关係,有负广大市民对议会的期望。 我们既追求民主的立法会,亦要求有文明的立法会。特区政府认为立法会应当严肃处理有关议员的行径,採取行动恢復议会的正常运作,维护议会和政府官员应有的尊严。 完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